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执异144号
中山市板芙镇东之海饭店: 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利阳与被执行人中山市板芙镇东之海饭店,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梁玉环为本案被执行人其他执行一案,现已审结,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民事裁定书: 追加梁玉环为本院(2016)粤2071执13603号案的被执行人,对本院的(2015)中一法三民二初字第720号民事判决中所确定的中山市板芙镇东之海饭店所负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并提交有关证据材料。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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