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执异224号
陈广云: 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山市东升镇东锐电镀有限公司荣丰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山市坦洲镇鹏浩五金电子厂,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陈广云、何元安为本案被执行人其他执行一案,现已审结,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民事裁定书: 一、追加何元安为本院(2017)粤2071执4074号案的被执行人; 二、驳回申请执行人中山市东升镇东锐电镀有限公司荣丰分公司要求追加陈广云为(2017)粤2071执4074号案件的被执行人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并提交有关证据材料。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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