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2221号
郑玉珍: 原告黎桂花诉被告郑玉珍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民事判决书: 一、被告郑玉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黎桂花支付劳务报酬6500元; 二、驳回原告黎桂花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郑玉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应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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