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张贤文、林志明、李永奎: 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山巨浪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巨浪公司)诉被告珠海市大唐石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公司)、张贤文、林志明、李永奎合同纠纷一案,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无法用其他的方式向你送达本案的判决文书,现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2071民初41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珠海市大唐石材有限公司、张贤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共同向中山巨浪贸易有限公司返还投资款200000元及违约金(以20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8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清偿债务之日止),并支付投资利润款180000元; 二、被告林志明、李永奎对第一判项项下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清偿完毕后,有权利向被告珠海市大唐石材有限公司、张贤文追偿; 三、驳回中山巨浪贸易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802元,减半收取为3901元(该款巨浪公司已预付),由中山巨浪贸易有限公司负担78元;被告珠海市大唐石材有限公司、张贤文、林志明、李永奎负担3823元,该款四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径付原告。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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