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中山兆龙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已受理原告上海铱铭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铱铭公司)诉被告中山兆龙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无法用其他的方式向你送达本案的判决文书,现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2071民初50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中山兆龙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上海铱铭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8759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76元,诉讼保全费3458元,共计13134元(原告上海铱铭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兆龙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中山兆龙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上海铱铭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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