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黎桂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黎桂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5402号民事判决书,判项内容如下: 一、被告黎桂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清偿借款本金99974.92元、利息3657.02元及罚息(暂计至2017年7月7日,罚息为1620.84元;从2017年7月8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贷款执行利率上浮50%计收罚息,贷款执行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37%确定,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相应的贷款基准利率,则贷款执行利率于中国人民银行最新确定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当日按上述浮动比例进行调整); 二、驳回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32元(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预交2432元),由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负担114元,被告黎桂英负担2318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返还给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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