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效耀生、中山市鸿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本院已受理原告王君诉被告效耀生、中山市鸿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无法用其他的方式向你送达本案的判决文书,现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2071民初58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效耀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王君偿还借款80000元及利息(其中以15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4日起计至2016年3月23日止;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24日起计至2016年6月29日止;以8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30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王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34元,诉讼保全费1028元,合计3362元(原告王君已预交),由被告效耀生负担(被告效耀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王君)。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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