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黄振彬、张利霞: 本院已受理原告李汉彬诉被告黄振彬、张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无法用其他的方式向你送达本案的判决文书,现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2071民初61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振彬、张利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共同向原告李汉彬偿还借款216000元及逾期利息(其中以116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1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19日起至清偿之日止,均按月利率2%计算)。 二、驳回原告李汉彬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36元,诉讼保全费1965元,共计7601元(原告李汉彬已预交),由原告李汉彬负担226元,由被告黄振彬、张利霞负担7375元(被告黄振彬、张利霞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李汉彬)。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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