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贾柳青: 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贾柳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7233号民事判决书,判项内容如下: 一、被告贾柳青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清偿截至2017年8月11日的借款本金19033.15元、利息91.19元、罚息1650.04元,以及从2017年8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0.05%计收); 二、被告贾柳青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支付律师费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6元(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预交),由被告贾柳青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直接返还给原告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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