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刘胜标: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刘胜标信用卡纠纷一案,因无法联系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8488号民事裁定书。 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76元,减半收取计2288元,诉讼保全费1612元,合计3900元(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预交6188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