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西安斯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17)粤2071民初8759号原告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斯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87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西安斯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弘景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还清货款155592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55592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4.35%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债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西安斯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该款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径付原告)。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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