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龚光满: 本院已受理原告王宝诉被告龚光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无法用其他的方式向你送达本案的判决文书,现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2071民初92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龚光满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王宝返还借款30000元及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从2013年9月6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王宝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宝负担320元,被告龚光满负担731元(被告龚光满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王宝)。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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