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刘江、刘明仁: 本院受理(2017)粤2071民初9681号原告陈启根诉被告刘江、刘明仁、赵相珍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96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刘明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陈启根支付赔偿款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刘明仁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刘明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径行支付给原告)。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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