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公 告
赵相珍: 本院受理(2017)粤2071民初9681号原告陈启根诉被告刘江、刘明仁、赵相珍财产损害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96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启根撤回对被告赵相珍的起诉。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