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邓勇: 本院受理(2017)粤2071民初10110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邓勇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101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邓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保险赔款51327.05元及逾期保费6369.18元,合计57696.23元; 二、被告邓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实欠保险赔款及逾期保费之和57696.23元为基数,自2015年10月27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90元(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邓勇负担(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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