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粤2071民初10147号-徐州天远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作者: 发布日期:2017-11-03 【收藏本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0147号

徐州天远船舶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吴桂芳诉被告高大猛、张庆福、第三人徐州天远船舶工程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本院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本案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10147号。本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高大猛在80万元出资额范围内、张庆福在120万元出资额范围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对中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中劳人仲案字(2016)1455号仲裁裁决所确定的第三人徐州天远船舶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徐州天远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应于裁决生效之日向原告吴桂芳支付医疗费19455.6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6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4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90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2000元、劳动能力鉴定费3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65元、2015年4月1日至18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一倍工资3600元、2015年4月1日至18日期间的工资3600元,合计219640.6元)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二、被告高大猛在120万元受让股权范围内对被告张庆福应承担的上述第一项的补充清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吴桂芳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94元(该款原告吴桂芳已预交),由被告高大猛负担1838元,由被告张庆福负担2756元,上述款项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吴桂芳返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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