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2003号
李宏: 本院审理原告中山市伟业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120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伟业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169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1698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山市伟业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0元(该款原告中山市伟业商贸有限公司已预),由原告中山市伟业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0元,由被告李宏负担890元(被告李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径付原告中山市伟业商贸有限公司)。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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