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陈东耀: 本院受理(2017)粤2071民初12596号原告郭建锋诉被告梁秀玲、陈东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125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梁秀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郭建锋还清借款2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11月19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陈东耀对被告梁秀玲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债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梁秀玲、陈东耀共同负担(该款两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径付原告)。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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