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杨盛华: 本院已受理原告吴志卫诉被告杨盛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无法用其他的方式向你送达本案的判决文书,现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2071民初129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告黄善豪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钟文锋返还借款本金12000元并支付利息(以12000元为基数,自2010年6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驳回原告吴志卫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原告吴志卫已预交),由原告吴志卫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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