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梁启彦、李颜娟: 本院已受理原告黄华洪诉被告梁启彦、李颜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无法用其他的方式向你送达本案的判决文书,现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2071民初138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梁启彦、李颜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黄华洪返还借款300000元及支付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梁启彦、李颜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黄华洪赔偿律师费损失10000元; 三、驳回原告黄华洪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60元,减半收取计338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黄华洪负担167元,被告梁启彦、李颜娟负担3213元(被告梁启彦、李颜娟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黄华洪)。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一七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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