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肖遥: 本院受理(2017)粤2071民初17711号原告李桂珍诉被告肖遥、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一、请求判决被告一赔偿原告交通事故赔偿款共计128903.62元; 二、请求判决被告二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三、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8年1月3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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