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告
(2017)粤2071民初11962号
中山市协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17)粤2071民初11962号原告夏诒寒诉被告中山市协力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虞明卡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11962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夏诒寒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354元,诉讼保全费2205元,合计8559元(原告夏诒寒已预交),由原告夏诒寒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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