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8433号
闫光辉: 本院审理原告张磊诉被告闫光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84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闫光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张磊支付货款248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248000元及为本金,自2017年5月11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若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支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 案件受理费5020元(原告张磊已预交),由被告闫光辉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或迳付原告)。 详见该民事判决。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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