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6)粤2071民初4012号-赵鸿图


作者: 发布日期:2017-11-06 【收藏本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赵鸿图: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赵鸿图、胡锡林、祝崇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裁定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2071民初40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赵鸿图名下的位于中山市南区悦秀街15号滨河湾花园72幢202房房地产【合同业务编号:HTN2015046807】价值相当于63000元的产权份额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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