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邓新苗: 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邓新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裁定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2071民初2569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邓新苗名下的位于中山市横栏镇长安南路120号朗晴盛荟园5幢403房的房地产[房产证号:0215015021;土地证号:国(2015)易1700234]价值相当于44283.34元的产权份额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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