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蒋小文: 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被告蒋小文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 本院(2017)粤2071民初2534号民事判决书(详见民事判决书)。 被告蒋小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清偿贷款本金179653.37元、利息(含罚息)及复利【暂计至2016年11月25日利息(含罚息)为12963.95元、复利354.98元;从2016年11月2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以实欠本金金额按贷款年利率15.12%水平加收50%计算罚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60元,诉讼保全费1485元,合计5645元(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预交),由被告蒋小文负担(该款被告蒋小文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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