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陈伟劲: 本院受理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陈伟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裁定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757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 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5156元,减半收取为2578元,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负担(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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