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刘力霞: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刘力霞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裁定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1063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 解除本院(2017)粤2071民初10638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刘力霞名下的位于中山市小榄镇北区祥龙路118号菊城建华花园东海湾9幢2座802房的房地产[房产证号:0213012914;土地证号:国(2013)易0500267]价值相当于15141.33元的产权份额的查封。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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