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黄光时: 本院受理(2016)粤2071民初18039号原告谭振飞、黄燕杏诉被告中山市铭进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黄光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2071民初180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中山市铭进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黄光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共同向原告谭振飞、黄燕杏还清货款48000元并支付违约金(以48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债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1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市铭进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黄光时共同承担(该款两被告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径付原告)。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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