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黎以贵: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诉被告黎以贵、袁小会、张伟龙、龙超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26819号民事判决书,判项内容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16元,(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已预交1516元),由被告黎以贵、袁小会、张伟龙、龙超超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返还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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