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粤2071民初5852号-黄静


作者: 发布日期:2017-11-06 【收藏本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黄静: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傅杏平,黄静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5852号民事判决书,判项内容如下:
  一、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被告傅杏平签订的《中银信用卡高端客户“大额分期”业务借款协议书》(编号:2013年DEFQ字007759号);
  二、被告傅杏平、黄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清偿截至2016年10月7日的信用卡透支本金、利息、滞纳金合计311051.71元,以及从2016年10月8日起的利息、滞纳金(利息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清偿之日止,并按月计收复利;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按月计收至2016年12月31日止);
  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00元,诉讼保全费2153元,合计8353元(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预交8353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负担398元,被告傅杏平、黄静共同负担7955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返还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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