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粤2071民初6701号—李彩振


作者: 发布日期:2017-11-06 【收藏本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6701号

李彩振:
  本院审理原告高展霞诉被告李彩振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67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彩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高展霞支付款项32414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24148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7年4月18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高展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62元(该款原告高展霞已预交),由被告李彩振负担(该款被告李彩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高展霞)。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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