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5)中一法行初字13-2号-卢业华


作者: 发布日期:2017-11-07 【收藏本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卢业华: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西区沙朗社区安合股份合作经济社诉被告中山市人民政府国土行政登记纠纷一案,因你与本案的处理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已依法通知你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中一法行初字第13号-2行政裁定书。
  本院于2017年5月9日对原告中山市西区沙朗社区安合股份合作经济社不服被告中山市人民政府国土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作出的行政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更正为“如不服本判决,原告中山市西区沙朗社区安合股份合作经济社、被告中山市人民政府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第三人卢业华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责任编辑: 来源于: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讨论列表】【 返回 】【 打印 】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浏览效果最佳
粤ICP备15020197号-1 地址:中山市东区博爱五路62号
粤公网安备 44200002443317号
党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