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6)粤2071民初24286-洪树雄


作者: 发布日期:2017-11-07 【收藏本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告

(2016)粤2071民初24286号

洪树雄:
  本院受理(2016)粤2071民初24286号原告黄志宏诉被告洪树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2071民初24286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洪树雄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黄志宏偿还借款本金250万元、利息及违约金(利息与违约金合并计算为:以200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5月28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以50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5月23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
  二、被告洪树雄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黄志宏支付律师费2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148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3414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洪树雄负担(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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