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黄小兰: 本院受理原告罗志波诉被告朱国权、黄小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5368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朱国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罗志波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逾期利息(计算方法:以10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10月18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黄小兰对被告朱国权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60元(原告罗志波已预交),由被告朱国权、黄小兰负担(被告朱国权、黄小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罗志波)。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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