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粤2071民初5599号-汪占洋、李琳、中山市爱丽莎纺织品有限公司


作者: 发布日期:2017-11-07 【收藏本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汪占洋、李琳、中山市爱丽莎纺织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汪占洋、李琳、中山市爱丽莎纺织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5599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汪占洋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偿还截至2017年9月18日尚欠的贷款本金1993452.15元、利息331215.09元、罚息3000.31元、复利2745.48元,以及从2017年9月19日起至贷款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从2017年9月19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未到期部分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同期基准利率基础上浮40%计收利息,逾期本金按罚息利率即贷款执行利率基础上浮50%计算罚息;本判决生效后至清偿之日止,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罚息利率计算罚息;对应付未付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复利);
  二、被告汪占洋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支付律师费5373元;
  三、被告李琳对被告汪占洋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对被告汪占洋、李琳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中山市石岐区兴中道北端东侧颐和山庄颐景苑6幢1103房[土地证号:中府国用(2014)第易2301168号,房产证号:0214017539214017540]的房地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房地产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中山市爱丽莎纺织品有限公司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中山市爱丽莎纺织品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汪占洋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75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汪占洋、李琳、中山市爱丽莎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径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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