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7)粤2071民初5615号-余红梅


作者: 发布日期:2017-11-07 【收藏本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余红梅: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诉被告余红梅、谢宏禄、广东狮峰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撤回起诉,本院已作出准许撤诉裁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56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4512元,减半收取2256元(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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