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韦石健: 本院受理原告林志伟诉被告韦石健、覃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5789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韦石健、覃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林志伟清偿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计算方法:以3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1月11日起按照月利率2%标准计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韦石健、覃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林志伟支付律师费5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0元,诉讼保全费400元,两项合计1150元(原告林志伟已预交),由被告韦石健、覃玲负担(被告韦石健、覃玲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给原告林志伟)。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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