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李宏: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李宏、刘日丽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第7123号民事判决书,判项内容如下: 一、被告李宏、刘日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共同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清偿截至2017年8月23日止的信用卡透支本金63746.47元、利息13283.24元、滞纳金5898.66元,及之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并按月计收复利)。 二、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4元,诉讼保全费762元,共计2416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负担98元,被告李宏、刘日丽共同负担2318元(该款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预交,两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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