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银海: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东区耀星汽车修配有限公司诉被告银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8540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银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东区耀星汽车修配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 二、被告银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东区耀星汽车修配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计算方法:以1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6月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8元(原告中山市东区耀星汽车修配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银海负担(被告银海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中山市东区耀星汽车修配有限公司)。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