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中山市爱丽莎纺织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被告中山市爱丽莎纺织品有限公司、湖北恋采依制衣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8640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爱丽莎纺织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偿还贷款利息281931.01元及该贷款贷款利息产生的利息、罚息、复利(利息按固定年利率19.82%计算,罚息按贷款利率即固定年利率19.82%水平上加收50%计算,复利按罚息利率计算); 二、被告中山市爱丽莎纺织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偿还截至2017年9月29日尚欠的贷款本金9098963.61元、利息(含正常利息、罚息、复利)340219.01元,以及从2017年9月30日起至贷款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罚息利率即年利率6.525%计算); 三、被告中山市爱丽莎纺织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支付律师费96518元; 四、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对被告湖北恋采依制衣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湖北红安县觅儿寺镇新型产业园内土地和房产[土地证号:红安国用(2013)字第42212309020026、42212309020023号,房产证号:1093815、1093816、1094057、1093814]的土地和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房地产所得的价款对贷款欠息281931.01元优先受偿,对贷款本金9098963.61元、利息(含正常利息、罚息、复利)340219.01元及从2017年9月30日起至贷款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次顺位优先受偿; 五、驳回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3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8503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市爱丽莎纺织品有限公司、湖北恋采依制衣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径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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