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9491号
林泉洲: 本院受理江门市南方奇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诉被告林泉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本院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本案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9491号。本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林泉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江门市南方奇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支付价款13030元及违约金21048元,合共34078元; 二、驳回原告江门市南方奇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0元(原告江门市南方奇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江门市南方奇骏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负担144元,由被告林泉洲负担686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该款给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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