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张明方: 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张明方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10251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张明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偿还截至2017年8月19日尚欠的本金99724.52元、利息21494.58元、分期手续费881.6元、滞纳金2992.53元,以及从2017年8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并按月计收复利); 二、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34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负担139元,被告张明方负担2595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径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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