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陈锦环: 本院受理原告梁国标诉被告陈锦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11075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陈锦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梁国标清偿借款本金30000元、借期利息600元以及逾期利息(计算方法:以3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0月18日起按照年利率24%标准计至借款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陈锦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梁国标支付律师费5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0元(原告梁国标已预交),由被告陈锦环负担(被告陈锦环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给原告梁国标)。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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