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李福海: 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李福海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11456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李福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偿还截至2017年9月9日尚欠的本金64929.73元、利息11274.1元、分期手续费3565.63元、年费2000元、滞纳金575.37元,以及从2017年9月1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并按月计收复利); 二、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22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负担76元,被告李福海负担1746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径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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