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罗星涛: 本院受理原告叶晶华诉被告罗星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9389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罗星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叶晶华清偿借款8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8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5月22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罗星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叶晶华支付律师费3000元; 三、驳回原告叶晶华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76元(原告叶晶华已预交),由原告叶晶华负担200元,被告罗星涛负担1876元(被告罗星涛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叶晶华)。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