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中山柏裕日用化工有限公司、中山市诚越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2014)中一法张民二初字第423号原告中山森泰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蒋菊如、张红、第三人中山柏裕日用化工有限公司、第三人中山市诚越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作出的(2014)中一法张民二初字第423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本院多次向你送达民事裁定书,均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中一法张民二初字第4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对判决书第一页中蒋菊如身份号码“32105196909297433”更正为“321025196909297433”。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一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