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16)粤2071民初1702号-张群娇


作者: 发布日期:2017-11-08 【收藏本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2071民初1702号

张群娇:
  本院受理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广东天乙集团有限公司、胡继洪、中山市天都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山市天乙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张群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本院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本案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2071民初1702号。本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天乙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偿还承兑汇票垫付款3983万元及利息、复利(利息自2015年5月14日起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并按日计收复利,计付至欠款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广东天乙集团有限公司逾期履行上述债务,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有权对被告中山市天都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中山市东凤镇同安村的土地[土地证号:中府国用(2005)第030194号;他项权证号:粤房地他项权证中府字第0113020049号、粤(2015)中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024007号]及被告中山市天乙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中山市坦洲镇永二村的土地及房产[土地证号:中府国用(2007)第330558号;房产证号:0111005912;他项权证号:粤房地他项权证中府字第0113020053号、粤(2015)中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003530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胡继洪、张群娇、中山市天乙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告广东天乙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胡继洪、张群娇、中山市天乙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东天乙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1606元以及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共256606元(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预交),由被告广东天乙集团有限公司、胡继洪、中山市天都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山市天乙物流发展有限公司、张群娇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返还给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本院不另收退。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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