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告
(2017)粤2071民初4702号
王国泽: 本院受理(2017)粤2071民初4702号原告唐建诉被告王国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无法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4702号民事判决书,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王国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唐建支付2014年12月至2015年7月的工资2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唐建已预交),由被告王国泽负担(被告王国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唐建)。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