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中山市大涌镇洪星服装工艺厂: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锦兴制衣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大涌镇洪星服装工艺厂、罗兴胜、罗涛、梁秋华、周霞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71民初1095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中山市大涌镇洪星服装工艺厂、罗兴胜、罗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锦兴制衣实业有限公司返还垫付款221013.11元; 二、驳回原告中山锦兴制衣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15元(原告中山锦兴制衣实业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中山市大涌镇洪星服装工艺厂、罗兴胜、罗涛共同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中山锦兴制衣实业有限公司。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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